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26號原告 范格菱
劉定明 鄧晴文 石正中 劉紹樟 劉紹樓 朱玟蓉 上列七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昀婕 上列七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江瑋平 律師被告 林致宇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被告兼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告兼陳楨易、陳楨岳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刑事案件迄今仍在審理中,本院考量裁定停止訴訟期間已逾6年,如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甚鉅,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