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務人 林慧名 ( 李聖濤 之繼承人)
李艷娟 (李聖濤之繼承人) 李艷君 (李聖濤之繼承人) 李朝湟 (李聖濤之繼承人)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慧名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聖濤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