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 李宗明
周有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怡慧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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