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俊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現金卡部分經核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選擇之計息方式為1988方案(機動利率8.88%-11.88%),而債務人目前尚欠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16元,依約定之計息方式,當日借款餘額在120,001元至180,000元,適用年利率為9.88%,則聲請人為何請求依年利率10.05%計息?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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