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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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曾繁隆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又原告應陳明本件是否以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及其目前之主任委員姓名、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千元,及補正被告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