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張恩睿 被告 張振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936,380元(日幣2070萬元,99年10月29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時之匯率為0.3834元,00000000x0.3834=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9,6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10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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