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忠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忠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周忠億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2級毒品、販賣第1級毒品、轉讓第1級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