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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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惠芳林戴慧英戴慧美戴惠娥戴惠珠
戴惠昭戴通益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依照前
述規定,原告提起訴訟,必須要提出訴狀,而且訴狀內應該
記載當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住、居所(地址),才
算具備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
二、另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如果原
告起訴沒有合乎應該具備的程式,經過法院定期間命補正,
而原告沒有在期限內補正的話,法院應該用裁定駁回原告的
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沒有在訴狀內記載被告的住所或居所
,應該認為原告起訴,沒有具備應該具備的程式。本院已經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
裁定後14日內前來閱覽卷宗並補正如主文所示的事項,超過
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已經在民國108年
4月26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但是到目前為止
都沒有補正,應該認定原告的訴訟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該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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