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珮瑜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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