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永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永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1日│100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緝字第452│署100年度偵字第25036│││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420││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101年3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18│101年度中交簡字第42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896│署101年度執字第487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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