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請人 何春源 律師(即 張寶玉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張寶玉與再審被告 陳文忠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三號、第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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