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依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伊訴訟救助之裁定,可資釋明伊無資力云云,為其論據。然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尚難憑以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復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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