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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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池 羅紫寧 即羅紫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