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孫沛綺 被告 鄭智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