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署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群愷 上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15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73號),提起上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温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