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拙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楷育 原告 林義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被告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苗登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6,875元(468萬6,875元+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