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基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鎮,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亦在該鎮,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述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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