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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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五號
上訴人宏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春明 上訴人馬奇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春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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