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