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89號上訴人正豐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
鄭克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宏毅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 律師
黃貞季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逸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提出其給付全特冷凍空調有限公司102年度冰箱設備維修費之金額、日期及證據;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㈠原證二「102年度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工程合約」(下稱102年空調契約)之附件一。㈡所主張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1日終止102年空調契約不合法之具體理由為何(除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外)?若被上訴人終止該契約不合法、上訴人102年12月以後亦未提供服務,則上訴人得請求102年12月至103年3月服務報酬之法律上依據為何?㈢上訴人於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依約「回饋金千分之五」之折讓金額各為何?(包括空調及冰箱部分)㈣所主張102年度冰箱設備維護保養契約所負責之門市是否與原證五十四之97年冰箱設備維護保養工程合約相同?為何完全沒有102年8月至102年12月之定保/檢修紀錄單、門市維修申請單或請款單、定期保養檢查紀錄、照片等任何資料?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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