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詩涵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12日止累計254,080元未給付,其中240,806元為本金;11,98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詩涵│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06│││240,806元││2月1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