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乙○○丁○○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 律師被告甲○○
金竑企業有限公司妮萊企業社即 邵志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