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合鑫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4度除字第7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虹光化學工業股份│第一銀行大│94年1月31日│157,50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 章士金 │園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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