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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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依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2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提袋、名片夾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依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2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期滿。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提袋、名片夾各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李依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2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33號處分駁回而確定,該緩起訴處分自確定日起至109年1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參。又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而為警查扣之「CHANEL」雙C標誌商標圖樣之手提袋、名片夾各1個,確屬侵害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仿冒物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市值估價表、YAHOO奇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仿冒商標商品照片、YAHOO奇摩拍賣會員帳戶資料、電話號碼申登人資料等件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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