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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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丕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共計0.3689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暨包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丕享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按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毒偵字第10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分別為1.0003公克、1.0695公克(按聲請書誤載為1.0400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為1.040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894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又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包,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經鑑驗用罄)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689公克)成分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紙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5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