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5號
原 告 蔡德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美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