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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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裕家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家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裕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否認犯行,惟有證人 田璟昌許慶蕙 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尚有證人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黃裕家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11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依法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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