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 徐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春梅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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