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81年4月22日○○○鄉○○段後番子坑小段151-1地號、158地號、158-1地號、158-2地號、159地號、166地號、166-2地號○○○鄉○○段外平林小段461地號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然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已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經該院於81年12月22日以81年度拍字第2141號裁定准許,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不得再以同一標的物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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