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77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者,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刑事程序中被訴施用毒品案件,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僅提及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根本無本件原告乙○○所稱遭被告竊盜之情,是該竊盜部分顯非起訴之範圍,原告並非本案之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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