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代理人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俞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山進電子工│華南商業銀│99年7月16日│75,291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南永和分│││││││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