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36號
原告 傅鉑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百舜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0,4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