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請人 吳咨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67199

1

8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