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林天鵬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訴訟代理人 薛宇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阿賢 等9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50,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91,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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