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亦夫 選任辯護人 吳念恒 律師
主文楊亦夫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亦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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