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泓均
楊世全
丁思 又
張日誠
廖俊欽
顏俊哲
顏光熙
顏光明
李金和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度
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5744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均、楊世全、 丁思又 、張日誠、廖俊欽、顏俊哲、顏光熙、
顏光明、李金和均不罰。
理由
一、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又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
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陳泓均、楊世全、丁思又、張日誠、廖俊欽、
顏俊哲、顏光熙、顏光明、李金和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為
民國(下同)一○八年一月九日,有移送書在卷可稽,算至
一○八年三月九日止,即已屆滿二個月,是移送機關遲至一
○八年三月十四日始移送本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移送
人應予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