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複代理人 羅苙家
被 告 陳杏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