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廖惠華 被告 吳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