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44號上訴人即附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貴垹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陳展誌 律師被上訴人即YIEHCORPORATIONLIMITED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KennethWang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沈佳宜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