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後,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定應執行1年確定。併同其所應執行之他罪,於民國105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8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