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世雄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52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