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謝珌琦 被告員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被告 柯國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林蕙芳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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