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債權人 蘇郁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鈺棠 、 郭正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是否欲對債務人蘇鈺棠及郭正興請求連帶給付,若欲請求連帶給付,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所稱貸款代為繳納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