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上訴人航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璧美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上訴人 石昆成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竊盜等案件,經上訴人在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審法院判決一部駁回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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