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阿麵 原告 郭玉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被告 江慶哲 上列被告江慶哲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8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4年度嘉簡字第644號)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劉阿麵、郭玉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