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國展 上列聲請人與 莊淑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淑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