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七○號(即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點壹叁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字第66號(按即96年度毒偵字第77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包毛重3.8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之結果,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毒偵字第77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1382公克,確屬違禁物無訛,然並未同時宣告沒收銷燬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起訴書、判決書各1份、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5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60003587號鑑定書及96年度安保管字第69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就上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因空包裝袋尚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無從分析剝離,應視同毒品整體),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