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95年度執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
行單、執行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報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報表影本等文件可證,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張為憑,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六十萬元應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