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二四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八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