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曾啟謀法官張江澤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